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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 | ||
| 作者:SPGTZTY 文件来源: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8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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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实施土地用途转用许可的用地审批程序,严格实行用途管制。 农业用地区的土地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禁止占用农田建房、建窑、建坟或采石、取土、挖沙等。实行土地用途转用许可证制度,经批准占用保护区耕地的,占多少、垦多少,并依法缴纳税费。 严格各类建设用地占用名、特、优、新品种种植园地。鼓励群众合理开发荒山、荒坡发展园地。 林业用地一经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严禁各类建设用地占用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牧草地一经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认真保护优良草场植被,禁止开垦和破坏。 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充分利用空闲地。禁止占用永久性绿地、菜地和基本农田。 村屯建设用地经节地挖潜和整治空心村为主要目标,严格控制在村屯建设用地区以外新增用地。在规划期内,将村屯建房用地控制在户均330平方米以内。 其他用地应服从特定用途,以结构调整为主,严格遵循特殊用地管制规则。 第三十六条 建立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专项基金 以土地出让金的10%、耕地造地费的全部,做为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基金,有偿投入,滚动使用。 第三十七条 实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 切实加强土地利用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各项建设用地不得突破计划规模。在审批各类建设用地中,要实施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层层实行规划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立土地监察制度 各级土地监察部门应重点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进行监察,对违背规划用地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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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录入:spgt 责任编辑:spg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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