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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天正换热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SPGTZY    文件来源: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字体:



被处罚单位:四平市天正换热设备有限公司

      址:新华大街北段东侧、宏生鼓风机公司东侧

法人代表:杨振伟      职务:经理

经查实:四平市天正换热设备有限公司经四平市城市规划部门(四规用地[2006]02010号)批准,占用位于新华大街北段东侧、宏生鼓风机有限公司东侧的原三道林砖厂(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热力设备生产项目,但你公司在未办理完相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7月擅自开工建设,用地面积19415.10平方米。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项:“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按每平方米3元标准处以罚款,计58245.30元(19415.10m2×3/m2),限十五日内到市财政直收窗口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00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文件录入:spgt    责任编辑:spg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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