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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四平市大众仪表厂行政处罚决定 | ||
| 作者:SPGTZY 文件来源: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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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陈兆斌 职务:经理 经查实:四平市大众仪表厂于2006年6月开始,占用平西乡巨丰村土地 依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三)项:“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厂做出行政处罚如下: 按每平方米3元标准处以罚款,计20653.50元(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七年九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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