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中文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 网站首页 | 我局简介 | 新闻公告 | 法律法规 | 办事指南 | 政务公开 | 执法监察 | 在线办事 | 机关党建 | 联系我们 | 
   您现在的位置: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 法律法规 >> 政策规定条例 >> 文件正文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SPGTZY    文件来源: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22    【字体: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1999224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周永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含耕地,下同)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等的具体安排。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和控制指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本地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国土资源部管理和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两类提出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的计划建议。计划建议在报国土资源部的同时,应当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1120日前报国土资源部。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在各地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综合平衡,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分别列出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各项计划指标。

  第八条编制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于上一年度1210日前报国务院,经批准后下达。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上级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逐级分解,拟订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各地在拟订实施方案时,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加若干控制指标。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确需调整本地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申请。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7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半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1120日前向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预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本年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未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或者没有完成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的,核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节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经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录入:spgt    责任编辑:spgt 
  • 上一份文件:

  • 下一份文件: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版权申明 |

    主办: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电话:04343226677
    网站备案: 吉ICP备08000503号┋ 网站内核:┋
    承办单位: 中国网通(集团) 公司四平分公司增值业务中心
    Copyright © 2007-2008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