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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财综[200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通知》(国办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对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的基础上,编制了《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
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承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自2002年月1月1日起,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计划(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中,专门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在本通知规定《收费目录》的基础上,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所属财政部和国家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同时,应在目录中注明那些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企业负担,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于2002年5月31日前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四、自2003年起财政部将会同国家计委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及要求,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请用EXCEL汇总,报软盘或通过电子邮件传送)。今后,凡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分别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联合批准;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应分别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批准。
五、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会同计划(物价)部门对本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和理收费项目。同时,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附件: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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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收费项目 |
管理方式 |
收费和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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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土
资
源 |
229.石油(天然气)勘查、 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 |
缴入中央国库 |
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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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矿产资源补偿费 |
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
国务院150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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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
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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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采矿登记收费 |
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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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饮用天然矿泉水生产检测费 |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
价费字[1992]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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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地质勘察报告审批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价费字[1992]251号,计价格[1999]170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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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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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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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土地登记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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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征(土)地管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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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征地补偿安置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 |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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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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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证书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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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用地批准书 |
缴入地方国库 |
价费字[1993]1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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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地质成果资料 |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
价费字[1992]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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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饮用天然矿泉水生 产审批证书 |
缴入中央财政专户 |
价费字[1992]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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