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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及预审程序
作者:SPGTZY    文件来源: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5    【字体:

一、农村宅基地标准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三百三十平方米;市区所辖乡和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农业户居民的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二百七十平方米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预审程序

1、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经乡镇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初审,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审核。

2、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初审,由市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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