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农村宅基地申请标准及预审程序 | ||
| 作者:SPGTZY 文件来源: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5 【字体:小 大】 | ||
|
一、农村宅基地标准 (一)农业户(含一方是农业户口的居民)住宅用地 (二)农村当地非农业户居民住宅用地 (三)国有农、林、牧、渔、参、苇场(站)和水库等单位的职工住宅用地 原有宅基地超过标准的,应当根据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逐步进行调整,调整前可以按临时用地管理。村庄、集镇建设需要时,超过标准部分必须退回,并不予补偿。 禁止在超过用地标准的住宅用地上建永久性建筑物。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在当地再申请住宅用地的,不予批准”。 二、农村宅基地预审程序 1、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房的:经乡镇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初审,由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审核。 2、占用农用地建房的:经县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初审,由市级土地管理部门预审审核。 |
||
| 文件录入:spgt 责任编辑:spgt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