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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采矿权审批指南 | ||
| 作者:SPGTZY 文件来源: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15 【字体:小 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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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事程序 受理——现场踏堪——审核——发证 二、办理采矿登记所需提供资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供: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 2、矿区范围图; 3、具有地质勘查资格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及矿产资源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4、勘查许可证及影印件(指探矿权人申请办矿者);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指经转让取得探矿权申请办矿者)。 5、矿界协议书; 6、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材料; 7、县(市、区)划定矿区范围初步审查意见表。 8、在河道和航道内开采矿产资源的,其矿区范围由河道、航道主管部门确定。 (二)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需提供: 1、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报告;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包括报盘); 3、采矿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发证机关确定的设计单位编制); 4、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 5、资质条件证明材料①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必须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②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 6、采矿权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矿登记初步审查意见表; 9、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专家组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审查审批所形成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参加审查的专家人员名单(必须专家本人签字) 10、开采下列地区矿产资源的应出具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1)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2)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3)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4)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5)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6)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11、申请开采地热、矿泉水的,应出具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 12、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应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13、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矿山企业的,应出具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14、依法划定的矿区范围占用林地的,应出具林业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许可证》; 三、承诺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采矿权申请人。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30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四、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 1000元/平方公里(法定),闭坑抵押金按法规规定收取。 工本费:小型 200元 、中型 300 元、大型500元,经审核后符合条件可以减免。 五、职能科室:矿管科 咨询电话:0434-3224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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