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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文件规定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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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征地管理费 |
吉省价房涉及字[97]3号文,吉省价房涉及字[95]4号文 |
按征地总费用的1—4%收取 |
申请用地单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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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土地登记费 |
[1990]国土籍字93号、吉省价房涉字[97]3号文 |
初始登记按地类、面积收取;证书工本费个人5元,单位10元,变更登记费每平方米0.5元 |
申请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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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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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耕地造地费 |
《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吉土联字[98]1号文 |
按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商品产值的10—15倍收取 |
申请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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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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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用地批准书工本费 |
吉省价房涉字[97]3号文 |
最高不超过8元 |
申请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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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矿登记费 |
价费字[92]251号 |
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五百元,中型矿山三百元,小型矿山二百元,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一百元 |
采矿权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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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耕地开垦费 |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6条》 |
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
申请用地单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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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用地管理费 |
吉省价房涉字[97]3号文 |
城镇国有土地每平方米2元,临时用地每平方米1元,农村集体土地划拨每平方米0.6元 |
申请用地单位或者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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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
国务院第241号令、财综字[99]74号文 |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价款按评估价格为依据 |
采矿权申请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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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国务院第150号令、省政府[94]21号令 |
按矿种适应的相关费率乘以销售收入收取 |
采矿权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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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土地测绘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字[2001]94号文件 |
每平方米0.57元或每件2594.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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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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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打字复印收费 |
四价字(1998)83号文件 |
按字型及打字篇数收费 |
打字复印人 |
服务性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