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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执法监察工作长效机制相关制度的通知
作者:四平市国…    文章来源: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4    【字体: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为切实把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在初始阶段,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和及时依法处理,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动态巡查责任单位

动态巡查工作实行市、县、乡三级管理,由市、县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及各乡(镇)国土资源所分级负责。

二、动态巡查工作范围

按照我市行政区域划分,市监察支队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具体负责市区及铁东、铁西区的动态巡查工作;各县(市)监察大队负责本辖区及所辖乡(镇)的动态巡查工作;各乡(镇)国土所负责在辖区内开展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监察支队(大队)报告。

三、动态巡查工作方法

1、巡查人员要对负责巡查区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一般每周巡查不应少于一次,在发案高峰期等特殊时间段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必要时还应进行全天候巡查。各县(市)监察大队定期组织对所辖巡查区域用地情况和巡查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两次。市支队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和指导各县(市、区)大队的工作,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2、巡查人员每次巡查后,都要将巡查时间、巡查项目名称、位置、面积、是否有违法用地等情况等逐一登记。巡查记录每月汇总一次,汇总后交各县(市、区)大队保存。巡查记录将作为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点检查内容。

3巡查人员在动态巡查中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县(市、区)大队,县(市、区)大队要在立即组织查处的同时,将案件基本情况和拟处理意见上报市支队。市支队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省厅报告。此外,市支队要定期组织召开动态巡查情况调度会,通报各县(市、区)大队工作开展情况。支队将根据抽查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巡查工作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巡查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动态巡查责任追究

巡查人员如不积极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发生巡查登记不完整、不全面,巡查责任区内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等情况的,追究巡查人员的直接责任。

各县(市、区)大队如不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巡查区域划分不清,巡查责任落实不明,发生巡查工作开展不力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领导责任。

市支队如对动态巡查工作不重视,年初不安排,平时不检查,年底不考核,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查处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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